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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鱼官网 发布时间:2026-08-31 1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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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养生保健等重点领域市场经营秩序,2026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部署开展养老服务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5年11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反映某生活优选便利店涉嫌对产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张某某为该店实际经营者,经营期间利用微信聊天群及小程序私域直播,以“健康讲座”名义宣传产品功效。针对“北同云仙牌辅酶Q10”宣称“强健心脏”“预防和治疗慢性疲劳”等功效,针对“黑金热效光能毯”宣称可解决“血栓、动脉硬化”等疾病。经核实,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其符合保健食品或家用电器技术方面的要求,均不具备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通过私域直播针对中老年群体开展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以“健康讲座”为幌子,利用微信群和小程序直播的隐蔽性传播虚假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警示所有经营者,无论以何种渠道销售,虚假宣传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撤店注销亦不能逃避既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追究,私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经查,当事人为线下养生体验门店,经营品类为普通食品,消费客群以中老年群体为主。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多功能综合治疗仪为引流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店,通过电脑播放产品宣讲PPT、宣传视频、现场口头讲解等方式开展产品推广活动,对店内在售及待售的“澳博牌海洋星虫胶囊”“富硒美竹叶黄酮纳曲酶硒片”两款普通食品,宣称具备降血压、溶血栓、清除动脉硬化、保肝护肝、预防血栓复发、调节免疫、抗氧化、抗病毒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编造星虫激酶、星虫精氨酸、星虫蛋白对应的各类治病作用;同时虚构产品服用周期标准,区分健康人群、轻症慢性病患者、多种慢性病并存人群设定阶梯式食用用量,诱导消费者批量、长期购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全部虚假宣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线下社区养生体验门店是养老消费市场虚假宣传高发点位,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实施误导,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骗老年人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
经查,当事人通过建立微信群推销普通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虚构消费者康复效果,谎称“39岁消费者贺某某,患病后无法独立行走、就餐需俯卧、如厕需家人背负,使用该锻炼器三天后即可自主行走......”等不实内容。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及康复案例的真实性、客观性,其宣传内容纯属虚构,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下微信群、朋友圈等私域社群已成为部分商家违规营销的重点场景。本案中,当事人将无任何治疗疾病功效的普通家用锻炼器,包装成“康复神器”,通过虚构患者康复案例夸大产品疗效,精准瞄准辨别能力相对较弱的老年群体,极易误导老年消费者冲动消费,不仅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还直接侵害了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极易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私域群内虚构真人康复故事欺骗性极强,提醒老年群体切勿轻信群内转发的匿名“患者故事”,遇此类夸大宣传,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养老服务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大厅走廊过道悬挂宣传牌上印有“朔州市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老年大学”宣传字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养老幸福工程试点之一”“2021年山西省政府确定实施11件民生实事之一”,以及具备“老年大学”的必备资质,构成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整改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借用政府民生项目名义、冒用资质名号,更容易获取老年人信任,侵害老年消费者知情权,扰乱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该案提示养老服务经营者,宣传内容应当真实有据,公示内容务必留存佐证材料,不得虚构项目身份、夸大服务能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养老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误导老年群体的违法宣传行为,护航养老消费安全。
经查,当事人在其店内经销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并向消费的人提供免费吸氢服务。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上张贴宣传照片,其电脑内宣传视频中宣称“氢气辅助治疗预防癌症、能清除有毒有害自由基”等功效。经查,当事人售卖的德氢多功能氢氧机为普通家用电器,不属于医疗器械,当事人的宣传容易引人误以为其销售的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对相关疾病有治疗作用,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健康养生领域典型虚假宣传案件。以免费体验吸引老年人到店是高频套路,当事人借助免费吸氢体验模式,对普通家用电器德氢多功能氢氧机宣称疾病防治功效。涉案设备并非医疗器械,相关宣传缺乏科学与法律依据,极易误导病患及中老年群体,一旦消费者轻信宣传而延误正规治疗,将严重威胁身体健康,同时破坏健康产品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康养设备消费领域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行为,同时也提醒众多购买的人理性甄别养生仪器宣传,要重点甄别养生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备案,不可把家用电器当作治病仪器使用,患病及时就医。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开业后,为推广销售地龙蛋白氨基酸片,通过向顾客推送课件、员工微信群转发、传播直播链接、印制樟树益康生物有限公司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宣传内容宣称该产品具备对毛细血管溶栓、通栓、排栓,降血压、降血糖,恢复皮肤弹性、改善骨质疏松等功效。
当事人对所售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养老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经营者利用老年群体对慢性病的健康诉求,通过课件、微信群、直播、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将地龙蛋白氨基酸片宣传具有溶栓、降血压、降血糖等疾病治疗功效,误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商家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如实开展商品宣传。
7.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加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617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经查,工作人员使用香甜泡打粉制作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油条,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大概加工10斤,供单位内疗养的老人和在职员工食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直指食品加工领域都会存在的认知误区,许多经营者误以为食品添加剂属于“常用调料”,仅凭经验随意添加,忽视国家标准限值要求,最终造成食品添加剂超标违法问题。该案有力震慑了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规范养老机构食堂管理、纠正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守护特殊群体食品安全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
2026年5月19日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食堂做监督检查发现,食堂厨房内存放了一瓶蜂蜜,瓶身无任何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从某超市店(个体工商户)购进该瓶蜂蜜,规格450克/瓶,已使用90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就餐人员多为老年人,身体机能较弱,对食品安全风险耐受度低。经营无标签食品,无法知晓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极易出现超期食用、不当储存等问题,直接威胁老年人身体健康。本案的依法查处,督促养老机构经营者深刻认识到标签管理的重要性,健全采购核查流程,规范食品采购验收工作,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切实守护老年人饮食安全。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网店销售鲟鱼胶原蛋白肽,产品详情页面上声称当事人“是一家致力于动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经核实当事人仅具备普通食品销售资质,无自有生产、研发配套能力,且不是高科技企业,广告内容虚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仅具备普通食品销售资质的市场主体,虚构自身“集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身份,与实际经营能力、企业资质严重不符,违反了广告真实性原则,易误导消费者基于虚假的企业实力认知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扰乱了电子商务平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明确了食品销售企业不可以虚构生产、研发等资质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红线,对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康明眼科&蔡司“亮镜行动”圆满落地,原厂维保,认证为眼健康保驾护航!……》《白内障不可怕,选对“新镜头”,轻松看清美好世界》《来康明眼科选择近视手术,你必须要格外注意什么》等共11条广告,其界面均标有该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晋医广〔2025〕07-1706073号)。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只包含该院图标、名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诊疗科目、咨询电话及医院地址这一些内容。其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上发布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中《白内障不可怕,选对“新镜头”,轻松看清美好世界》《预约攻略!如何快速锁定赵阳教授专家号》等7条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人员形象、名义作证明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虽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内容,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擅自超范围发布医疗广告。该案广告内容针对老年群体高发的白内障等眼病诊疗服务,违规宣传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并借助医务人员形象和名义进行营销造势,违反医疗广告监管相关规定。本案查处严厉打击涉老医疗虚假违规宣传行为,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涉老广告发布、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和健康权益具有警示作用。